关于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青招委〔2015〕38号
各市(州)、县(区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根据工作安排,定于11月9日至20日(不含双休日),对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做审查登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登记的学生只限于今年9月份开学后到外省(市区)中学就读的高一新生,且只限于在我省工作并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子女、世居农牧民子女、没有从外省(市区)往我省迁移过户口的本省久居城镇居民的子女。
二、省教育厅在外省(市)集体办的高中班学生的审查登记,由教育厅民教处负责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各州(县)在外省(市)集体办的高中班学生的审查登记,由州(县)教育局负责并报省考试管理中心。审查登记单位对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负全责。集体登记学生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父母及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集体办班学生的登记号在学生参加高考当年由省考试管理中心编排下发。
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由户口所在地州(县区)招办负责,市、州教育局负总责。登记时要填写《青海省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核、盖章、编号等程序全部完成后,由市(州)招考办负责,一份报省招办、一份留市(州)招考办、一份存考区招办(参加高考时装入考生档案)。
单独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号编排顺序:
15 □□ 90 □□□
年份 考区代码 省外就读代码 顺序号
市(州)招考办于2016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审查登记合格学生的电子信息和一份审查登记表(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报省招办。电子信息要详细、准确、全面,且与纸介质内容完全一致。
考区招办负责审查登记合格学生的公示,对举报事宜及时调查落实。
三、对省外就读高中生开展审查登记,目的是审查该生三年后是否符合在青高考报名资格,与高中学籍没有关系。
赴外省(市区)就读高中生必须取得所就读学校的高中学籍和学籍档案、参加所就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允许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
赴外省(市区)就读高中生中途又转回省内中学就读的,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转移手续,高三学年不受理。
四、省外在青务工、经商、投资私营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开办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家长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或保留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报名,由空挂或保留学籍的中学负全责。
依据有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上学,不允许到省外就读。且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及青海省招委有关规定。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其中一方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要在我省参加高考,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高考报名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相关规定。
五、审查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及材料:
1. 学生及家长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原件对照一致后留复印件);
2. 《房产证》或居住证明;
3. 父母单位证明(企业下岗人员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协议书;农牧民由村<牧>委会、乡镇政府出证明;无迁移户口记录久居城镇居民由社区出具证明,并提供在青养老保险等手续);
4. 就读高中学校的证明(主要证明是否有正式学籍、学籍号)。
因在青高考资格审查工作需要,家长还必须提供审查登记部门提出的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家长是从省外调动(招录)到我省的行政(事业)人员、省人社厅颁发了聘书的高层次引进人才等,要提供省人社厅的调动(招录)文件、聘书等。如需查阅人事档案,由教育招生部门协调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并出具相关资料。
驻青部队军人子女办理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家长现在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治部或干部处)的证明、《军官证》、在驻青部队任职的命令(与原件核对后留复印件,复印件上由政治部或干部处盖章确认)、现役军人优待证或军人保障卡(文职不含)、子女随军批复、夫妇结婚证、就读高中学校证明、户口簿及户籍迁移手续。转业、安置、复员到我省的退役军人,还须提供省人社厅或民政厅军转办的证明和现接收单位的有关文件、证明以及安置去向审批表。
高一学年在我省中学就读,今年9月份升入高二后才转往省外就读高中的,除了提供上述“1-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在我省就读高一学校的证明(注明高一学年在我省的学籍号、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并明确该生转出后省内学籍已转出、学业水平考籍号已注销)。
登记由家长本人办理。确因需要由学生本人到场的,家长要及时带子女到场。登记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对赴省外就读高中生的审查登记,要严格执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教育、公安、招生部门各负其责。公安部门负责对学生家庭户籍及落户情况的审核,同时要对学生的照片与户籍库电子照片核对,严防冒充或冒名登记;考区招办和教育局对家长所提供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做核实。市(州)招考办及教育局对辖区考区登记的学生把关负总责。
审查登记工作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相关规定做严肃处理。对搭桥户、空挂户、挂靠户口、空挂学籍、冒充(冒名)他人身份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做登记的,取消在青高考资格,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市(州)、各考区招委会、教育局分级负责将此文转发到辖区各单位。
附件:《青海省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表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登记号:
青海省2015年秋季赴省外就读高中生审查登记表
(毕业时间:2018年)
2015年制(A4纸正反面打印)
更记录
学籍变 |
(此处填写该生中途留级、转学或其它原因需作的说明)
|
家长单位审查 |
责任人: 公章
电 话:
年 月 日 |
派出所审查 |
责任人: 公章
电 话:
年 月 日 |
县区公安局审查 |
责任人:
公章
年 月 日 |
考区招办审查 |
初审人员结论: 招办主任审查结论:
签名: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州教育局审查 |
责任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1. 此表一式三份,审查合格、盖齐公章后一份留市州招考办、一份存考区招办(高考建档用)、一份报省招办(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及户口簿、身份证、户籍迁移手续等复印件)。
2. 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① 学生及家长的户口簿、身份证(与原件对照一致后留复印件);②《房产证》或住房证明;③ 父母双方单位证明(企业下岗人员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协议书;农牧民由村〈牧〉委会、乡镇政府出证明;无户口迁移记录久居城镇居民由社区出证明,并提供在青的“三金”手续;④ 高中学校的证明;⑤ 其他材料。
军人子女须提供的材料:家长现在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治部或干部处的证明、《军官证》、现役军人优待证或军人保障卡(文职不含)、在驻青部队任职命令(与原件核对无疑后留复印件并由政治部或干部处盖章)、
随军批复、军人夫妇结婚证、子女就读学校证明、户口簿及户籍迁移手续。转业、安置、复员到我省的退役军人还须提供省人社厅或民政厅的有关文件、证明和材料(详见省招委文件)。
3.凡是从省外迁入户籍、在我省在岗任职的正式干部及随迁子女,要提供家长及子女的户籍迁移手续并加盖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区)公安局的户口专用章。
4. 公安部门负责对登记表上的照片与户籍库中的电子照片进行对照,严防冒充(名)登记